《指南》明確了”重點排放單位””溫室氣體排放報告””數據質量控制計劃””核查””不符合項”等相應術語的定義,其中”重點排放單位”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內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.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。
《指南》對核查原則和依據進行了規定。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應遵循客觀獨立、誠實守信、公平公正、專業嚴謹的原則,依據《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(試行) 》、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工作通知、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4類文件執行。
根據《指南》,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、建立核查技術工作組、文件評審、建立現場核查組、實施現場核查、出具《核查結論》、告知核查結果、保存核查記錄等8個步驟。核查要點包括文件核查要點及現場核查要點。
此外,核查工作結束后,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所有重點排放單位的《核查結論》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,并報生態環境部匯總。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,可在被告知核查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,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。復核結論應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。如有核查復核,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公開復核結論。
▲圖為檢查工作流程。